電子簽署規定
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編輯修訂——2017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5.規定用書面形式
(1)凡任何法律規則規定資訊須是書面形式,或須以書面形式提供,或規定如資訊並非是書面形式或並非以書面形式提供則會有某些後果,如某電子紀錄包含的資訊是可查閱的以致可供日後參閱之用,則該紀錄即屬符合該規定。
(2)凡任何法律規則准許資訊可以是書面形式或以書面形式提供,如某電子紀錄包含的資訊是可查閱的以致可供日後參閱之用,則該紀錄即屬符合該規則。
5A.送達文件
(1)在不局限第5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附表3所列的任何條文下的法律規則規定須以面交送達或郵遞的方式將某文件送達某人(不論是否另外指明於某地址或地方完成送達),該條文須解釋為亦訂定如某電子紀錄包含的資訊是可查閱的以致可供日後參閱之用,則以該電子紀錄形式將該文件送達該人指定的資訊系統,即屬符合該條文下的規定。
(2)在不局限第5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附表3所列的任何條文下的法律規則准許以面交送達或郵遞的方式將某文件送達某人(不論是否另外指明於某地址或地方完成送達),該條文須解釋為亦訂定如某電子紀錄包含的資訊是可查閱的以致可供日後參閱之用,則該條文亦准許以該電子紀錄形式將該文件送達該人指定的資訊系統。
(由2004年第14號第4條增補)
6.電子簽署、數碼簽署等
(1)凡 ——
(a)任何法律規則規定須由任何人(前者)在某文件簽署,或規定該文件未由前者簽署則會有某些後果;及
(b)前者及將會獲提供該簽署的人(後者)均既非政府單位亦非代表任何政府單位行事,
則在以下情況下,前者的電子簽署即屬符合該規定 ——
(c)前者使用某方法使該電子簽署與某電子紀錄相連或在邏輯上相聯,以識別自己和顯示自己認證或承認包含於以該電子紀錄形式存在的該文件內的資訊;
(d)就傳達包含於該文件內的資訊的目的而言,在顧及所有有關情況下,所使用的該方法是可靠和適當的;及
(e)後者同意前者使用該方法。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代替)
(1A)凡 ——
(a)任何法律規則規定須由任何人在某文件簽署,或規定該文件未由該人簽署則會有某些後果;及
(b)(a)段所述的人及將會獲提供該簽署的人(或其中一人)是政府單位或代表某政府單位行事,
則在以下情況下,(a)段所述的人的數碼簽署即屬符合該規定 ——
(c)有認可證書證明該數碼簽署;
(d)該數碼簽署是在該證書的有效期內產生的;及
(e)該數碼簽署按照該證書的條款使用。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2)
在第(1A)(d)款中,在該證書的有效期內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at certificate) ——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修訂)
(a)指在數碼簽署產生時政府資訊科技總監並未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認可證書的認可,而發出該證書的認可核證機關並未撤銷或暫時吊銷該證書;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修訂;由2004年第131號法律公告修訂)
(aa)在有關認可證書是第34條提述的認可核證機關所發出的指明為認可證書的證書的情況下,指在數碼簽署產生時該機關並未撤回該項指明; (由2004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b)在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已指明有關認可證書的認可的有效期的情況下,指在數碼簽署產生時該證書是在該有效期內;及 (由2004年第131號法律公告修訂)
(c)在有關認可核證機關已指明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的情況下,指在數碼簽署產生時該證書是在該有效期內。
7.資訊以其原狀出示或保留
(1)凡任何法律規則規定某些資訊須以其原狀出示或保留,如 ——
(a)自該等資訊的最終狀態首次產生之時起,其完整性有可靠保證;及
(b)在須出示資訊的情況下,能夠將該等資訊向屬該資訊出示對象的人以可閱方式展示,
則以電子紀錄形式出示或保留該等資訊即屬符合該規定。
(2)為施行第(1)(a)款 ——
(a)評估資訊的完整性的準則為該等資訊是否維持完全及沒有變更,但在正常通訊、儲存或展示過程中加入的任何批註或出現的任何變更則除外;及
(b)評估上述保證的可靠性的標準時,須顧及產生該等資訊的目的及所有其他有關情況。
(3)不論第(1)款所述的規定是否一項法律責任,亦不論有關法律規則是否只規定若有關的資訊並非以其原狀出示或保留則會有某些後果,本條均適用。
8.以電子紀錄形式保留資訊
(1)凡任何法律規則規定某些資訊須予保留(不論是以書面或其他形式保留),如 ——
(a)包含於電子紀錄內的該等資訊仍然是可查閱的以致可供日後參閱之用;
(b)該電子紀錄是以其原來產生、發出或接收時的規格保留的,或是以能顯示為可準確表達原來產生、發出或接收的資訊的規格保留的;並且
(c)得以找出電子紀錄的來源、接收終點、發出或接收日期及發出或接收時間的資訊獲保留,
則保留該電子紀錄即屬符合該規定。
(2)不論第(1)款所述的規定是否一項法律責任,亦不論有關法律規則是否只規定若沒有保留有關的資訊則會有某些後果,本條均適用。
9.電子紀錄的可接納性
在不損害任何證據規則的原則下,不得僅因某電子紀錄是電子紀錄而否定該電子紀錄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
10.本部的解釋受第IV部規限
本部的解釋受第IV部規限。